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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商标注册概要和审查
发布时间:文章来源:帮助文档 点击次数:1007次


 

一、泰国商标概要


   泰国商标法于19911028 日颁布,1992213日生效,该法2000年经过修改,并于2000630日生效。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与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和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泰国采用《商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作为商品和服务商标的分类标准。泰国是WTO成员,于1989年加入WIPO,但尚未加入巴黎公约及马德里协定。


   根据泰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商标审查官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不同类别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该商标也不会获得注册。


二、泰国商标审查


   商标申请将根据泰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泰国官方的商标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在对商标申请所做的官方审查中,商标审查官具有下列权限:对商标申请人发出对有关情况的调查函件并要求申请人如实回复,要求申请人作相应的口头声明或书面声明,或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该商标申请有关的文件供审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外文文件的泰文译文;可以邀请任何人对与该商标申请的有关事实作证,或是提供相应的解释或建议。

如果商标申请人无合理的原因而违反商标审查官的要求,将被视为放弃其商标申请。


   如果商标审查官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可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的90天内对该商标申请做相应的修改,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基本构成要素不可注册,也可以直接驳回该商标申请。


   如果商标审查官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作为整体可以注册,但商标中含有与所使用的商品有关的商品通用名称的部分,或是该部分无法为申请人所专有,或是该部分不具有显著性,商标审查官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的90天内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或是删除该部分。商标审查官在发出上述通知时,应在通知中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