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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提交商标使用需知
发布时间:文章来源:帮助文档 点击次数:822次



问:莫桑比克商标提交使用声明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莫桑比克《工业产权法》(IndustrialPropertyCode)第127条规定,商标注册后,自商标注册之日起每5年均需要提交决定/打算使用声明,以表明商标注册人确定要维持该商标注册效力,而未放弃该商标。提交使用声明的具体时间为注册之日起每5年的前后6个月内。第127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每5年需向工业产局提交决定/打算使用注册商标的声明,并缴纳相关费用”。 


  问:莫桑比克商标注册后,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声明,是否导致该商标失效?   


答:按照莫桑比克的商标法规定,未在期限内提交声明,并不必然导致商标失效。具体表现为该国工业产权局不会因注册人未按时提交声明,而主动将注册商标从注册簿删除或标明为失效。但该注册商标将因未提交声明,第三方可以随时申请宣告商标失效;另外,这无法阻止在后与之相同或近似商标获权,商标注册人也无法向商标侵权人主张权利。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在后第三方申请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工业产权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其在先注册商标因未提交声明而失效,同时核准在后商标申请。 


    问:若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声明,之后是否可以补交声明? 


    答:可以,但商标注册人在补交声明的同时,须证明其商标在该国有使用,即相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声明,其要求提高了,既要求商标有使用,也要求注册人证明使用,简单声明决定使用或打算使用不再满足法律规定。


问:若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声明,且商标未被宣告失效前,注册人是否仍有权使用商标? 


    答:可以使用,因为该商标并非失效商标。 


    问:若商标注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声明,是否仍可以提交续展? 


    答:可以,但该商标权利仍不稳定,即第三方可以随时以商标注册人未提交声明而申请宣告该商标失效,且商标注册人不可向第三方主张商标专用权。     


问:官方宣告商标无效前是否会通知商标所有人? 


    答:会的,若商标注册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使用声明,当第三方对其提出撤销,或者官方在商标审查中发现相同/近似商标,官方均会先通知该商标所有人。 


综上可以看出,莫桑比克的提交声明制度独树一帜,需要商标注册人多加留心,以满足该国商标法的相关要求。在万一有任何“失误”的情况下,知道如何正确补救。另外,在商标注册人不提交声明时,该商标处于权利受限状态,值得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