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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商标注册概要和审查
发布时间:文章来源:帮助文档 点击次数:525次



一、概要

利比亚195743日生效的第40号商标法于1962226日由第3号法进行了修改,1962526日生效。商标权的取得基于在先注册原则原则,保护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分类采用国际分类法。利比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二、审查

利比亚未规定严格的审查程序,没有明确说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审查中,如果驳回或有条件接受申请,商标局将书面与申请人联系,说明决定的理由以及有关的事实。在商标局驳回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专门委员会上诉,该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如果申请的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与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已经注册商标近似,申请人可以上诉至法院。商标核准注册后将刊登在商标公报上。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必须在自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答辩,如逾期未作答辩,则推定被异议人已撤销其申请。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有关方可以向法院上诉。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自申请日期起10年,续展有效期也是10年。商标所有人可以自商标有效期届满前1年提出续展请求,续展宽展期为3个月。商标被取消后,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他人不能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商标注册后要求使用,任何人证明商标注册后5年没有使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经过核实后将从注册簿消除,除非商标注册人能提供没有使用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