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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商标注册构成要素
发布时间:文章来源:帮助文档 点击次数:534次


一、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用于或准备用于有关商品的标记,用来表示该商品和制造、挑选、证明、经营或销售该商品的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标志包括图形、品牌、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组合。 

  尼日利亚商标注册分为A部和B部。在A部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包含或至少由下列一个基本要素组成: 

1.以特殊或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字; 3.任意组合的文字; 

4.未直接表示商品特性或质量的文字,并且不属于通用地名、常用姓氏;具有第二含义的地名或姓氏可以注册; 

5.任何其他显著性标志。不属于上述1-4项的姓名、签字或文字,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显著性的证据。 

  “显著性”是指能够用来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和其他人的商品的特性。将徽章、装饰物,任何国家、城市、地区、团体的旗帜,尚健在人士的形象用在商标上申请注册的,注册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主体同意将其注册的证据。


二、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欺骗、引起混淆或违反法律、道德的,不予注册,诚实共同使用人除外。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带有尼日利亚军队或地区的标志或国旗。   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 

  带有以下字样或设计的标志不得注册:“专利”、“已获专利”、“已注册”、“已注册设计”、“版权”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文字,“红十字”或“日内瓦红十字”的文字,日内瓦和其他红色十字标志,红底白色或银色的瑞士联邦十字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