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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商标注册构成要素
发布时间:文章来源:帮助文档 点击次数:533次


一、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用于或准备用于有关商品的标记,用来表示该商品和制造、挑选、证明、经营或销售该商品的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标志包括图形、品牌、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组合。  商标注册分为A部和B部,和英国以前的商标法规定相似。在A部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包含或至少由下列一个基本要素组成:  1.以特殊或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字; 3.任意组合的文字;  4.未直接表示商品特性或质量的文字,并且不属于通用地名、常用姓氏;具有第二含义的地名或姓氏可以注册;  5.任何其他显著性标志。不属于上述14项的姓名、签字或文字,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显著性的证据。  “显著性”是指能够用来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和其他人的商品的特性。在A部注册的商标,可以在B部就其全部或部分申请注册。


二、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欺骗、引起混淆或违反法律、道德的,不予注册,诚实共同使用人除外。 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