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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商标注册构成要素
发布时间:文章来源:帮助文档 点击次数:479次


一、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指任何可以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可以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商标可以包括文字、姓名、图案、字母、数字、产品外观或包装。

系列商标是指彼此在实质要素上相似但在非显著特征上有所区别而且这种区别并不是实质性影响商标特征的一些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表明其所用的商品或服务由商标所有人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材料、设备、生产或提供方式、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性上进行证明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某个组所有并由其成员用来区分其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爱尔兰新的商标法废除了对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规定。注册的防御商标从200171日起也可以由于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

申请人可以在注册申请时要求保护商标在使用中所采用的某种颜色或颜色组合从而树立商标的特殊特征,但注册保护实际并不局限于所声明的颜色。黑白商标的注册实际等同于所有颜色的注册。


二、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驳回的绝对理由


注册A簿和B簿的区别已被1996年新法所废除。注册申请驳回的绝对理由基于第89/104/EEC欧盟法令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即使注册,也应被宣告无效:

1.不能用书面形式表现或无法将一个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3.商标仅仅由在商业中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或提供时间或其他类似特征的标志所组成;

4.仅仅由本国语言或商业正常公认实践中的通用标志所组成的商标;

5.仅仅由来源于商品特性的商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

6.仅仅由

必须获得某种产品技术效果而采用的产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

7.仅仅由能给商品带来实质价值的商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

8.违反公共秩序或公认道德准则的商标;

9.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等特征上欺诈公众的商标;

10.根据欧盟法律禁止在爱尔兰使用的商标;

11.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

12.爱尔兰国徽或类似国家标志、徽章,除非征得爱尔兰企业、 商业及就业部的同意;

13.其使用会导致误导或严重冒犯的爱尔兰国旗图案。

如果在申请日前商标已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则以上第35种驳回理由可以被克服。


注册官可以拒绝含有下列成分的商标的注册申请:

1.“专利”、“已获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或其他有类似效果的文字或标志;

2.公共机关的任何徽章、标志或图案,除非已征得该机构的同意;

3.诸如“标准”一类的被1961年工业研究及标准法第31章所禁止注册的文字或首字母缩写;

4.《巴黎公约》第6条所保护的旗帜、徽章、国家标志、官方标志、印记或防伪标志,除非征得相关机关的同意。国际政府间机构的徽章、旗帜、标志及名称和缩写也同样适用。如果注册官发现商标的某个部分并不显著而且将会导致公众无法定商标的保护范围,将会要求申请人对该部分放弃专用权。


()驳回的相对理由


如果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同另一在先商标相同,将不得注册。此外,商标在以下情况下也不得注册:

1.在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同另一在先商标相同;

2.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似,可能导致将两件商标错误地联系在一起;

3.在不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而在先商标在爱尔兰有知名度(如果是欧共体商标,则在欧盟国家有知名度),且申请商标的使用会不公平的利用或有损于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


以上所指的“在先商标”指:

(1)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申请商标之前的爱尔兰注册商标、延伸至爱尔兰的国际注册或欧共体商标;

(2)拥有恢复为爱尔兰注册商标或延伸至爱尔兰的国际注册商标的优先权的欧共体商标,即便该爱尔兰注册商标或国际注册商标已经在爱尔兰被放弃;

(3)在申请商标的申请日已经是根据《巴黎公约》受到保护的驰名商标。此外,如果商标在爱尔兰因为下列原因被禁止使用,该商标也不得注册:

(1)根据法律规定(尤其是反假冒法律)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心商业使用的标志;

(2)其他任何在先权利,尤其是版权,注册外观专利或其他关于姓名权、个人肖像或工业产权的法律。


如果注册官发现了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构成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申请人可以根据其对该商标的同时诚实使用而请求注册。如果注册官接受申请人理由,将不会驳回申请,直到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所有人提起异议。如果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则注册官无权拒绝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